各教学系、各处室: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工伤申报程序,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现将教职工工伤申报的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凡我院在编、人事代理在职教职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的,职工本人应立即向所在系(处室)领导汇报,所在系(处室)于职工工伤情形发生后48小时内向学院人事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职工本人受伤情形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及伤害程度等;
2、系(处室)对职工发生工伤情形的相关证明及认定意见,要求系(处室)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
特此通知。
院人事处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