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在行动 |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中央宣传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启动以“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的“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聚焦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旨在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一问►
什么是电诈“工具人”?
答: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电诈手法多种多样,电诈“工具人”也种类繁多,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二问►
通常电诈“工具人”有哪些形式?
答:电诈“工具人”依照参与的阶段不同,大致可分为“引流工具人”和“洗钱工具人”。
所谓的“引流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吸粉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线下引流”多以“扫码送礼”“支持创业”等方式出现,电诈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广告,要求兼职人员以赠送礼品等为由吸引群众扫码进群或是拉人建群;“线上引流”的表现形式多为冒充客服给他人打电话并拉人进入指定聊天群。
所谓的“洗钱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是诈骗结束的“末端操作”。围绕洗钱,电诈分子会编造出多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引人上钩:高薪招聘兼职采购员;为了避税,需要兼职者持银行卡在工作人员配合下面对面刷脸转账;销售有业绩压力,希望代为转账冲业绩;因财务问题,想找人帮忙转账刷银行流水……
三问►
作为电诈“工具人”可能承担哪些风险?
答:对于被蒙骗成为洗钱“工具人”的鲜花店、金饰店等,虽不涉嫌犯罪,但也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或承担封禁手机号等不利后果;对于提供“两卡”、提供技术支持等电诈“工具人”,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接受刑罚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