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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在行动 |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全民反诈在行动 |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中央宣传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启动以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的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聚焦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旨在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一问

什么是电诈工具人
答: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电诈手法多种多样,电诈“工具人”也种类繁多,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二问

通常电诈工具人有哪些形式?

答:电诈工具人依照参与的阶段不同,大致可分为引流工具人洗钱工具人

所谓的引流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吸粉引流,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线下引流多以扫码送礼”“支持创业等方式出现,电诈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广告,要求兼职人员以赠送礼品等为由吸引群众扫码进群或是拉人建群;线上引流的表现形式多为冒充客服给他人打电话并拉人进入指定聊天群。

所谓的“洗钱工具人”,即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是诈骗结束的“末端操作”。围绕洗钱,电诈分子会编造出多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引人上钩:高薪招聘兼职采购员;为了避税,需要兼职者持银行卡在工作人员配合下面对面刷脸转账;销售有业绩压力,希望代为转账冲业绩;因财务问题,想找人帮忙转账刷银行流水……

三问

作为电诈工具人可能承担哪些风险?

答:对于被蒙骗成为洗钱工具人的鲜花店、金饰店等,虽不涉嫌犯罪,但也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或承担封禁手机号等不利后果;对于提供两卡、提供技术支持等电诈工具人,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接受刑罚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